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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4 題

偵查人員偵訊犯罪嫌疑人過程,若其有要求選任辯護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偵訊人員於等待辯護人到場之時間仍可偵訊
  • B 等候辯護人之時間計入移送法院時限
  • C 偵訊過程中,辯護人可在場並作筆記
  • D 偵訊過程中,辯護人在場不得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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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公平審判」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律師陪同嫌疑人接受訊問,那麼這位律師在現場除了觀看之外,還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功能,才能在事後的法庭辯論中,準確地指出偵訊過程是否有瑕疵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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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

  1. 還算可以吧:不錯,至少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那些被告權利和辯護人角色的基本概念沒完全搞混。這說明你法學緒論或刑訴實務的部分,還勉強算是掌握住了,沒完全睡著。
  2. 基本觀念:這題的核心不就是「辯護人在場權」嗎?這有什麼好特別強調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當被告要求選任辯護人時,偵訊本來就原則上應該停止;而辯護人到場後,他們當然有權在場、札記(做筆記)並陳述意見。這叫保障被告的受律師協助權,更是為了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與透明,不然你以為是請律師來喝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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