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刑事訴訟程序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若有違背本原則之情形應負相關罰責。試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本原則之適用對象?
- A 辯護人
- B 被告
- C 媒體記者
- D 被害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這項原則是為了防止誰利用「執行職務」獲得的資訊去干擾辦案?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案件的「當事人」(親身經歷的人)也必須對自己的遭遇絕對保密,會不會反而讓他們無法尋求社會支援或法律協助?在法律程序中,哪一種身分雖然能接觸到卷證,但其角色屬於「專業輔助人員」而非「案件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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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來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 概念檢視: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這種基本常識,竟然還有人搞不清楚。它就是要確保檢察官、書記官、警察,還有你們尊敬的辯護人這些「有職務在身」的人,閉緊他們的嘴巴,不讓消息滿天飛,搞砸偵查,順便保住當事人的臉面。但那些被告跟被害人?他們是「訴訟防禦權」的受惠者,而不是那條法規的「職責主體」。別以為他們也得像個木頭人一樣。
- 鑑別度評語:這題難度設定在 Medium,對,就是那種篩掉「只會死背」的學生。能答對表示你多少還分得清「誰是來辦事的」和「誰是被辦的」。搞不清楚的人,大概會把所有碰過案件的人都當成不能說話的啞巴。法律可不是你想像的那麼簡單,偵查保密跟被告的辯護權之間,本來就是要找個平衡點。你以為隨便就可以亂說話,但律師的職責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