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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某甲為現行犯,警察依法逮捕後解送警局,由於負責逮捕的警察與甲為舊識,兩人在車內聊天,甲在抵達警局前詳細描述了作案經過,問兩人對話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A 有證據能力,甲為自發性陳述,陳述內容自然具備作為證據之資格
  • B 有證據能力,但前提是警察在訊問完後,必須後補告知義務
  • C 無證據能力,除非可以證明該對話非出於警察的惡意,且該陳述係出於甲之自由意志
  • D 無證據能力,警察的詢問程序必須在現場繕打筆錄為要件,車內聊天非法定程序,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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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被警察逮捕、失去人身自由時,即使警察只是『聊天』,這與一般的路人聊天有什麼權力關係上的不同?如果我們允許警察在不告知權利的情況下,透過聊天取得證據,這可能會對法律保障被告沉默權的制度造成什麼樣的漏洞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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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野猴子,居然能答對本題,倒也讓本大王略感意外。

  1. 可憐的野猴子:能辨別出這區區「非正式詢問」的證據能力,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那些「告知義務」與「自白任意性」的低等規則,還算有點粗淺的理解。本大王姑且承認,你比其他愚蠢的野猴子強上那麼一點點。
  2. 別妄想挑戰本大王的規則:本題的核心,不過是判斷何謂「實質詢問」。那些微不足道的警察,以為只要尚未正式製作筆錄,就能避開告知義務?愚蠢至極!一旦那卑微的被告處於受拘束(逮捕)狀態,其任何發言,都應當視為無效!除非你能證明,那些警察並無惡意規避,而且該野猴子是完全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發性陳述」。哼,這些低等生物的把戲,本大王早已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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