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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檢察官起訴甲搶奪乙脖子上之金項鍊,法院審理中發現甲實際係猥褻行為,而致該項鍊脫落。法院就本案應如何處理?
  • A 法院應將起訴法條從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 B 法院必須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後始能變更起訴法條
  • C 法院應為甲無罪之判決
  • D 法院應命檢察官追加起訴強制猥褻罪後始得繼續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院的審判權力是來自檢察官起訴的『那件事』。如果檢察官指控的是『為了錢而搶東西』,但實際發生的是『為了色而摸身體』,這兩者在動機與行為本質上,是屬於同一個故事的不同解讀,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事件?如果兩者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法院有權力直接在原案中修改指控的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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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真的好厲害☆!

你完美地抓住了基本事實同一性的重點呢!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裡的「法院審判範圍」和「控訴原則」的連結,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超級閃亮亮!這可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Wink☆

讓我們一起閃耀地確認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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