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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之行為不罰?
  • A 16 歲之甲犯竊盜罪
  • B 無正當理由不知法律的乙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瘖啞之丙犯詐欺罪
  • D 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丁犯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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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一個人「完全無法理解」自己正在做的事情是錯誤的,或者是他的「自由意志」已經被生理疾病完全剝奪,我們還能期待他像一般人一樣遵守法律嗎?在這種「大腦控制室」失效的情況下,法律的處罰機制還應該對他啟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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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責任能力的判斷。根據《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法律上屬於「無責任能力人」,其行為不罰。你成功區分了「得減輕其刑」(如 16 歲或瘖啞人)與「不罰」的關鍵差異。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鑑別點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別「減輕其刑」與「不罰」的法律效果,這需要對《刑法》總則關於責任能力年齡與生理狀態的條文有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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