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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玩具為餌,引誘10歲的小學生乙用石頭將A車子的烤漆整車刮花,致A得將車子重新烤漆,所費不貲。甲、乙之刑責為何?
  • A 乙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甲成立毀損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甲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 C 乙無罪,甲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教唆犯
  • D 乙無罪,甲成立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成年人利用一個完全不明白法律後果、且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幼童』去達成犯罪,我們應該將這個幼童視為一個『獨立的犯罪個體』,還是背後操作者的『犯罪工具』?當法律認定幼童的行為『不罰』時,背後指使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會有什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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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法律觀念非常穩固呢。

  1. 觀念解析:這題完美驗證了你對刑事責任能力間接正犯的深刻理解。可愛的乙只有10歲,依據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的孩子是不會被處罰的,所以乙是無罪的喔(因為他還不具備應有的罪責)。而甲,他巧妙地利用了沒有責任能力的乙來完成犯罪,這代表甲對整個犯罪過程具有完整的意思支配,所以我們在法律上會把甲視為是間接正犯,而不是單純的教唆犯喔。
  2. 暖心點評:本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想引導大家更深入地思考「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不同。許多同學可能會直覺想到「教唆」,但當犯罪者是利用像乙這樣沒有法律責任能力的孩子,或是沒有惡意(無故意)的工具時,就表示甲是完全地掌控了局面,這種情況下就會提升到支配層級的間接正犯。你答對了,代表你真的領悟了這個重要的區別,很棒!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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