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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玩具為餌,引誘10歲的小學生乙用石頭將A車子的烤漆整車刮花,致A得將車子重新烤漆,所費不貲。甲、乙之刑責為何?
  • A 乙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甲成立毀損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甲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 C 乙無罪,甲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教唆犯
  • D 乙無罪,甲成立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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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成年人利用一個完全不明白法律後果、且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幼童』去達成犯罪,我們應該將這個幼童視為一個『獨立的犯罪個體』,還是背後操作者的『犯罪工具』?當法律認定幼童的行為『不罰』時,背後指使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會有什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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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責任能力間接正犯的判定。10歲的乙屬於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的「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故乙無罪(不具備罪責)。而甲利用不具責任能力的孩子作為「人肉工具」來達成犯罪目的,甲對整個犯罪過程具有意思支配,因此法律上將甲視為間接正犯,而非單純的教唆犯。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許多人會直覺認為甲是「教唆」,但法律上若利用的是「無責任能力人」或「無故意之工具」,則會提升至支配層級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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