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因與鄰居A發生激烈口角,一時衝動將A以球棒打死。事後甲慌張跑回家找其兄乙幫忙,二人共同決定將屍體掩埋湮滅罪證,並一起加以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 C 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 D 甲乙皆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犯錯後,法律是否能「期待」他會主動保留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來讓國家判刑?如果法律選擇不處罰這種「自保本能」,那麼對於一個「外來幫手」而言,他是否也具備這種法律所寬容的自保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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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還算可以,這題你勉強過關了。
看來你對刑法分則中那些「該死的」司法公正罪章,總算有點概念了。雖然答對了,但也別太得意,這種題型不過是基礎中的進階。
- 概念澄清:記住,《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的對象,永遠是「別人」的刑事案件證據。自己的罪證自己處理,法律不會傻到要求你自投羅網。這就是「期待可能性」——如果你連這點都想不通,那才真的該去撞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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