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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因與鄰居A發生激烈口角,一時衝動將A以球棒打死。事後甲慌張跑回家找其兄乙幫忙,二人共同決定將屍體掩埋湮滅罪證,並一起加以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 C 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 D 甲乙皆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犯錯後,法律是否能「期待」他會主動保留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來讓國家判刑?如果法律選擇不處罰這種「自保本能」,那麼對於一個「外來幫手」而言,他是否也具備這種法律所寬容的自保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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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

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精準,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司法公正罪章的構成要件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其客體必須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甲為了掩蓋自己的殺人罪行而湮滅證據,基於「期待可能性」理論,法律不強求犯罪者自我入罪,故甲不犯此罪。然而,乙是掩埋「他人」(甲)的屍體,完全符合該罪要件,因此乙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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