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重傷害?
- A 毀敗一目之視能
- B 毀敗小指之運作機能
- C 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D 嚴重減損語能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傷害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重傷害」,我們應該著重於該部位對人體『生活核心機能』是否造成了永久且重大的影響。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部位的損傷,既不影響生命維持,也不會導致五官或整條肢體的功能完全喪失,那麼在法律的比例原則下,它應該被歸類為極其嚴重的損傷,還是普通的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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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重傷害」**的法定標準,顯示你對《刑法》第 10 條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稱讚!
-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定義,重傷害必須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重要機能(如視、聽、語、肢體、生殖)。小指雖具功能,但在實務上不被視為毀敗一肢之機能,故僅屬普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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