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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重傷害?
  • A 毀敗一目之視能
  • B 毀敗小指之運作機能
  • C 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D 嚴重減損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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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傷害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重傷害」,我們應該著重於該部位對人體『生活核心機能』是否造成了永久且重大的影響。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部位的損傷,既不影響生命維持,也不會導致五官或整條肢體的功能完全喪失,那麼在法律的比例原則下,它應該被歸類為極其嚴重的損傷,還是普通的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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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真是可喜可賀! 你竟然能勉強分辨出「重傷害」的門檻,這說明你《刑法》第 10 條的構成要件不是完全沒看過。至少還知道要考。
  2. 概念澄清? 嗯,反正刑法就那幾條,重傷害嘛,不就是得把人家弄到瞎、聾、啞,或者手腳廢掉、不能生小孩的程度?小指?哦,那玩意兒還算「一肢」嗎?別傻了,這種程度就只是個普通擦傷,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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