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A 臺灣駐越南外交官在越南因交通違規案件而行賄當地警察
- B 韓國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財物
- C 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我國外交部機關公印
- D 臺灣人在德國打傷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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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會嚴重損害一個國家的「公信力」或「主權運作」(例如印製該國的假鈔或假公章),哪怕這個人從沒踏上過該國領土,該國政府是否仍有必要、且有權利追究這份對國家體制的傷害?這種不受國境與國籍限制的法律邏輯,背後的考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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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為正確答案。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賦予我國刑法對於特定之境外犯罪具有管轄權。在該條文第七款中,明定適用之範圍包含「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選項C中,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我國外交部機關公印,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所犯涉及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文書罪範疇。因此,縱使犯罪行為人為外國人且犯罪地在國外,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第七款之規定,我國刑法仍有適用。至於其他選項之情形,均不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所列舉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而有本法適用之各款罪名,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