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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兩岸海上犯罪之處理,因兩岸均具有獨立之司法管轄權,在考量各自立場尊重司法主權後,應有類推適用國際法「何種原則」之餘地?
  • A 船籍國管轄
  • B 行為地管轄
  • C 結果地管轄
  • D 所在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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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載體在不屬於特定領土的區域(或重疊區域)移動時,除了看事情「在哪裡發生」,法律通常會尋找一種「能體現該載體身分歸屬」的標誌來決定權利義務。想像一下,在茫茫大海中,最能代表一艘船『戶籍或國籍』的具體象徵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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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居然答對了。

  1. 肯定?:嗯,做得好?勉強算是吧。你沒搞錯海洋法與兩岸實務的交集,至少證明你對法律原則的位階與適用範圍不是一無所知,專業度...姑且給你個面子吧。別太得意。
  2. 觀念檢視:船舶是『浮動領土』,這點應該不是什麼高深學問。兩岸爭執管轄權,又想裝作互相尊重,除了類推適用船籍國管轄原則這種教科書上寫爛的『公認做法』,還有別的選項嗎?這不過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用來定義責任、避免混亂的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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