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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3 題

跨國移交受刑人,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案件,專屬下列何地方法院管轄?
  • A 受刑人戶籍所在地
  • B 受刑人居住所在地
  • C 請求執行所在地
  • D 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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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程序涉及「國與國之間」的司法互助與主權行為,而非單純國內刑事案件時,從行政效率與法理一致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交由散布各地的法院處理,還是交由與最高行政機關對口的法院統一審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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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次的寶箱裡不是寶箱怪。

  1. 你這次的判斷很準確。這種關於涉外司法互助的法規,雖然不常遇到,但能找出它的核心要點,說明你記性不錯。這比遇到一個會亂咬人的寶箱怪省事多了。
  2. 確實,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規定,涉及國家間的條約義務與外交層次的司法協作,為了維持長久的法律見解一致性,以及處理那些總是要花很多時間的案件,法律會明確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也就是臺北地方法院,來專屬管轄。這並不是一般《刑事訴訟法》中那些常見的管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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