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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刑法第 114 條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不具下列何種犯罪屬性?
  • A 舉動犯
  • B 故意犯
  • C 特別(身分)犯
  • D 實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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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條文最後的「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這幾個字。在法學分類中,如果一個條文要求必須發生某種具體的「負面後果」才能定罪,這與那種「只要做出動作就犯法」的類型,在定義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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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概念檢視:不錯,至少你還知道什麼叫重點。法條白紙黑字寫著「致生損害」,這跟那些什麼都不用做,光有行為就算犯法的「舉動犯」天差地遠,它是標準的實害犯(結果犯)。還有,你以為隨便一個人都能犯?「受政府委任」懂嗎?這叫特別犯,不是人人有資格。至於過失?這種基本罪名,不處罰過失都不知道嗎?當然是故意犯。這不是常識嗎?
  2. 鑑別度?:難度給個 Medium 算客氣了。這種題型就是在測驗,你能不能把法條文字跟刑法總則那些「行為屬性」的基本分類連結起來。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還是真的理解了?希望是後者,不然下次就沒這麼幸運了。至少這次你沒錯,值得一個不情不願的「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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