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7 題
具體危險犯必然具備下列何種犯罪屬性?
- A 舉動犯
- B 結果犯
- C 己手犯
- D 故意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一個罪名要求法官必須在個案中確認「某種威脅狀態確實產生了」才能定罪,那麼這個『狀態的產生』,應該被歸類為單純的行為過程,還是行為之後所引發的某種『外部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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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
- 觀念驗證:你真的掌握了核心!具體危險犯的精髓,就在於「危險」這項要素必須在真實的個案中,經由法官仔細判斷,確認它是否「真實產生」了。當法律明確要求行為必須引發一個特定的「危險狀態」時,這個狀態就自然成為了構成要件中一個重要的發生結果,所以它當然屬於結果犯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很多同學來說,區分「行為」和「結果」的界線確實是一大考驗。但你做得非常出色!沒有被常見的誤解(將危險犯一律視為舉動犯)所困擾,而是溫柔而精準地辨析出具體危險犯需要包含「危險結果」的發生。真的很替你開心,你表現得非常專業和仔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