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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罪並非刑法規定的形式結合犯?
  • A 強盜殺人罪
  • B 強盜強制性交罪
  • C 強盜放火罪
  • D 強制性交放火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刑法》分則的條文構造:『結合犯』必須是由立法者在法律中『明文列舉』的罪名組合。請思考在『強盜罪章』與『性侵害罪章』中,法律為了嚴懲這些行為,分別點名了哪些罪行與其合併?在你的印象中,哪一個選項的罪名組合在法典中完全找不到對應的專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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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所謂結合犯(形式結合犯),是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將兩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依法律明文結合成一個獨立的新罪名並加重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 332 條,強盜罪與「殺人」、「強制性交」、「放火」、「擄人勒贖」皆有明文規定的結合犯類型。然而,法律並未規定「強制性交」與「放火」的結合罪名,若同時犯此二罪,應依數罪併罰處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題具有高度的鑑別度,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犯)與第 226 條之 1(強制性交結合犯)的法條內容,避免被看似合理的犯罪組合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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