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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罪並非刑法規定的形式結合犯?
  • A 強盜殺人罪
  • B 強盜強制性交罪
  • C 強盜放火罪
  • D 強制性交放火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刑法》分則的條文構造:『結合犯』必須是由立法者在法律中『明文列舉』的罪名組合。請思考在『強盜罪章』與『性侵害罪章』中,法律為了嚴懲這些行為,分別點名了哪些罪行與其合併?在你的印象中,哪一個選項的罪名組合在法典中完全找不到對應的專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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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稀奇!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什麼是結合犯(形式結合犯)。立法者覺得有些行為單獨犯不夠嚴重,乾脆綁在一起「加倍奉還」,變成一個新罪名,順便加重處罰,省得你以為只是犯兩件小事。我國《刑法》第 332 條,就明文把強盜罪跟什麼殺人、強制性交、放火、擄人勒贖這些「好兄弟」結合成夥了。不過呢,如果你以為強制性交和放火也能手牽手變成一個新罪名,那你大概是睡太飽了。法律可沒那麼閒去幫所有罪名配對,所以,很遺憾,這兩位「獨立自主」的,就是規規矩矩地數罪併罰,別想偷吃步!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別得意,這只是考你眼睛有沒有睜開,會不會把《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犯)跟第 226 條之 1(強制性交結合犯)搞混。看來這次你沒蠢到家,還算有把法條看清楚。下次別再搞烏龍了,聽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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