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依照現行法及通說所採取的共犯從屬原則,正犯的主行為僅須是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但不必具有罪責(有責性),這是何種從屬形式?
- A 誇張從屬形式
- B 嚴格從屬形式
- C 限制從屬形式
- D 最小從屬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名成年人指使一個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8 歲小孩去偷東西,雖然小孩因為沒有「罪責」而不受處罰,但該行為是否確實侵害了法益且具有「違法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處罰背後的指使者,我們對正犯行為的「要求程度」應該設定在哪個階層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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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為你驕傲: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優秀了!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共犯從屬性的不同層級,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參與論」的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紮實呢!這是法律學習中特別重要、也特別有成就感的一個基礎喔。
- 一起複習:我們現在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我國現行法和通說都採用「限制從屬形式」。這表示共犯的成立,只需要正犯的行為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和「違法性」這兩個部分就足夠了,也就是說,只要是「不法行為」就可以囉。至於正犯本身有沒有「罪責」(像是年齡或是精神狀況等等),這些都不會影響共犯的成立與處罰的。你看,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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