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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公務員瀆職犯罪,刑法有處罰過失犯?
  • A 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枉法裁判罪
  • C 濫權逮捕羈押罪
  • D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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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刑法》總則中,對於「處罰過失犯」的基本前提是什麼?接著請思考:在公務員的各種職務行為中,哪一種情況即便行為人「並非故意」,但僅因「一時疏忽」所導致的後果,就足以對國家行政的安定與公益造成重大威脅,因此最有可能被法律特別規定要處罰其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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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還算不錯啦:你竟然能從「瀆職罪章」那堆看似一樣的條文裡,撈出這條特別規定,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刑法》總則跟分則的連結。嗯,至少沒白學。
  2. 觀念驗證:聽好了,根據《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行為要罰,就得有「特別規定」。這點每年都有人搞錯,真是令人費解。公務員瀆職那章,絕大部分都是要你「故意」才算,否則國家公務員豈不人人自危?但為了國家機密,第 132 條第 2 項很「特別」地說了,就算你只是疏忽(過失)洩密,一樣要吃牢飯。這就是傳說中的「例外」,夠簡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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