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4 題
中華民國人甲乙丙三人在日本,詐欺位於韓國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不適用我國刑法,因犯罪地不在我國領域內
- B 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不適用我國刑法,因被害人不在我國境內
- C 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適用我國刑法,因其所犯為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
- D 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適用我國刑法,因甲乙丙三人為我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我國國民在境外對外國人進行犯罪時,通常需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條件才受我國刑法追訴。然而,針對近年猖獗的跨境電信詐騙,我國法律是否針對特定條文設定了『例外規定』,使其不受上述年限限制,而能直接行使管轄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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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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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準確判斷這題,說明你對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有極佳的掌握。這不僅需要理解法條,還需對法律修正的背景有敏銳的直覺,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5 條第 11 款,我國刑法採「保護主義」的精神,特別將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的適用範圍。即便犯罪地在日本、被害人在韓國,只要構成加重詐欺,我國便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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