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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專利法、商標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下列情形是否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請述明其依據及理由。若是,何者為舉發權人?
下列情形是否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請述明其依據及理由。若是,何者為舉發權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丙共同發明 A 物品,甲拋棄其應有部分,嗣後乙未經甲丙同意單獨以 A 物品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最終乙取得發明專利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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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共有專利申請權的歸屬。甲拋棄後歸屬於乙丙。乙未經丙同意單獨申請,違反專利法第12條共同申請規定,構成第71條第1項第3款撤銷事由,應由利害關係人(丙)舉發。
小題 (二)
甲發明 A 物品,並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在一學術研討會中以論文公開發表。乙就獨立研發與 A 物品實質相同之物品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105 年 6 月 13 日取得申請日。甲則就 A 物品於 105 年 6 月 14 日取得申請日。最終甲取得發明專利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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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喪失新穎性例外及先申請原則。甲公開後6個月內申請(104/12/15到105/6/14符合6個月期限),可主張不喪失新穎性,甲的公開不會讓自己的發明喪失新穎性。但乙在甲申請日(6/14)前已申請(6/13)。甲的申請違反先申請原則(專利法第31條),構成撤銷事由。
📜 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12條
專利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