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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智財法務] 專利法、商標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mei 經營服飾店多年,並自行設計「A」標識,用於其所販賣或設計之衣飾上,惟未申請商標註冊。Ann 經營另一家服飾公司,乃將 Amei 所設計與使用之「A」標識用於其所生產之衣褲上,並申請商標註冊而取得核准在案。請問:
反之,Ann 得否主張禁止 Amei 繼續使用該商標?(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30條 商標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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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善意先使用之例外規定(商標法第36條)。Amei 在 Ann 註冊前已善意使用,可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不受 Ann 權利拘束,但 Ann 可要求附加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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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原則上不得禁止 Amei 繼續使用該商標。 理由: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善意先使用」例外。若 Amei 在他人(Ann)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本件 Amei 經營服飾店多年且先使用「A」標識,若能證明其使用係早於 Ann 之申請日,且為善意無攀附意圖,Amei 即可主張善意先使用權,繼續使用該標識。但同款但書規定,商標權人(Ann)得要求 Amei 附加其適當之區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