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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智財法務] 專利法、商標法

第 五 題

乙於 2006 年 2 月 12 日以「Sweety」文字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於糖果、果醬、巧克力、果凍等商品,經核准商標註冊在案。甲嗣於 2016年 2月 12日以「Sweet」文字圖樣,指定使用於蛋糕、杯子蛋糕、馬卡龍、鬆餅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試問,智慧財產局應如何判斷甲之申請商標與乙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之虞而不得註冊?(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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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審查基準(八大參考因素):商標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商標識別性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消費者熟悉程度、惡意等,並將本案事實涵攝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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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判斷甲之「Sweet」商標與乙之「Sweety」商標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依「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甲之商標「Sweet」與乙之商標「Sweety」,兩者在文字外觀上僅差一個字母「y」,讀音極為相近,觀念上皆有「甜蜜、甜點」之意涵。以一般消費者之異時異地整體觀察,極易產生連想,兩者屬高度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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