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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智財法務] 專利法、商標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下列情形是否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請述明其依據及理由。若是,何者為舉發權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發明 A 物品,並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在一學術研討會中以論文公開發表。乙就獨立研發與 A 物品實質相同之物品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105 年 6 月 13 日取得申請日。甲則就 A 物品於 105 年 6 月 14 日取得申請日。最終甲取得發明專利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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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喪失新穎性例外及先申請原則。甲公開後6個月內申請(104/12/15到105/6/14符合6個月期限),可主張不喪失新穎性,甲的公開不會讓自己的發明喪失新穎性。但乙在甲申請日(6/14)前已申請(6/13)。甲的申請違反先申請原則(專利法第31條),構成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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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1) 喪失新穎性例外(優惠期):依當時(105年)專利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現行法已修正優惠期為12個月,惟依題意時空背景,舊法為6個月),發明人於學術研討會發表,於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構成其新穎性及進步性審查之先前技術。甲於104年12月15日公開,於105年6月14日申請,恰在6個月期限內,故甲可主張優惠期,該公開不破壞其發明之新穎性。 (2) 先申請原則:依專利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本件中,乙於105年6月13日申請,甲於105年6月14日申請,乙的申請日在先。甲雖可主張優惠期不破壞自身新穎性,但無法改變其申請日劣後於乙之事實。甲就相同發明之申請日晚於乙,違反先申請原則。

小題 (一)

甲、乙、丙共同發明 A 物品,甲拋棄其應有部分,嗣後乙未經甲丙同意單獨以 A 物品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最終乙取得發明專利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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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共有專利申請權的歸屬。甲拋棄後歸屬於乙丙。乙未經丙同意單獨申請,違反專利法第12條共同申請規定,構成第71條第1項第3款撤銷事由,應由利害關係人(丙)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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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依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除共有人間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同條第2項規定:「共有專利申請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其應有部分歸屬於其他共有人。」 本件中,甲、乙、丙共同發明A物品,其專利申請權為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拋棄其應有部分後,依第12條第2項,其應有部分歸屬於其他共有人乙、丙,故專利申請權由乙、丙共有。乙未經丙同意,單獨以A物品申請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條第1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規定。

📜 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12條 專利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