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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24 題

甲在臺灣詐欺取得乙之營業秘密,下列何者有誤?
  • A 乙得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或以甲因詐欺所得之利益,擇一請求損害賠償
  • B 法院得因乙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
  • C 法院科處罰金時,如甲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應以罰金最多額為上限
  • D 若甲意圖在外國使用該營業秘密而於臺灣為詐欺取得,法院科處罰金時,如甲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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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犯罪行為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遠遠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最高罰金數額時,為了達到有效的法律威嚇,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維持固定上限」,還是會設計一種「與犯罪利得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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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營業秘密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特殊裁量規定!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及經濟犯罪中「剝奪不法利得」的立法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

營業秘密法的罰金裁量機制

在一般的刑法邏輯中,罰金通常有其法定上限;然而,面對高價值的營業秘密犯罪,若罰金上限低於犯罪所得,將失去威嚇效果。因此,《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與第 13-2 條特別規定,當行為人的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法院可以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甚至倍數)酌量加重。選項 (C) 提到應以「罰金最多額為上限」顯然忽略了這項強化打擊犯罪的特殊條款,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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