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違反著作權之處罰,以下何者非為告訴乃論?
  • A 擅自影印他人之教科書而販賣
  • B 擅自複製他人之影音光碟而出租
  • C 擅自翻譯他人之動漫作品而散布
  • D 擅自改作他人之歌曲而公開演出

思路引導 VIP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中,大多數侵權屬於受害人「不告不理」的範疇。然而,當某種侵權行為具備「容易工業化大量複製」且「對特定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破壞性」的特徵時,為了維護國家經貿形象與市場秩序,法律往往會將其改為公權力可主動介入的犯罪。請試著思考:在各種媒介載體中,哪一類產品在技術上最容易被專業組織大規模生產並廉價販售,進而導致立法者必須採取更強硬的刑事政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著作權法中「告訴乃論」原則與例外的掌握,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需要考生清楚區分傳統實體侵權與特定數位盜版行為的法律適用差異。

著作權法的原則與例外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 100 條規定,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須告訴乃論。然而,為了打擊嚴重的盜版行為,法律設有「非告訴乃論」的例外。此例外條件非常嚴格:必須是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 $1,000,000$ 元以上之損害,且重製或散布之物為數位格式,或擅自以公開傳輸侵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著作權法之權利內容與合理使用規範
查看更多「[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