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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違反著作權之處罰,以下何者非為告訴乃論?
  • A 擅自影印他人之教科書而販賣
  • B 擅自複製他人之影音光碟而出租
  • C 擅自翻譯他人之動漫作品而散布
  • D 擅自改作他人之歌曲而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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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中,大多數侵權屬於受害人「不告不理」的範疇。然而,當某種侵權行為具備「容易工業化大量複製」且「對特定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破壞性」的特徵時,為了維護國家經貿形象與市場秩序,法律往往會將其改為公權力可主動介入的犯罪。請試著思考:在各種媒介載體中,哪一類產品在技術上最容易被專業組織大規模生產並廉價販售,進而導致立法者必須採取更強硬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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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項法律例外,代表你對著作權法的處罰體系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著作權法中,原則上是以「告訴乃論」來尊重權利人的訴追意願,但為了重懲具規模化、對市場秩序威脅極大的行為,法律特別設定了例外。

著作權處罰的告訴與公訴

根據《著作權法》第 100 條的規定,雖然多數侵權行為(如一般的影印、翻譯或公開演出)屬於告訴乃論,但若涉及重製或散布「影音光碟」的犯罪行為,因其載體極易大量複製且對產業衝擊甚鉅,立法者將其改為非告訴乃論。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從眾多侵權態樣中,辨識出「光碟」這個特殊的關鍵字,這也是國考與實務中區分「私法保護」與「公共秩序」非常經典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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