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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著作人格權之類型?
- A 姓名表示權
- B 不當變更禁止權
- C 公開展示權
- D 公開發表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創作者的權利分為「保護創作者的名聲與靈魂連結」以及「控管作品如何被展示或使用以產生經濟價值」兩大類。當一個權利是關於「將作品的實體放置在公眾場所供人觀賞」時,這更傾向於是在保護創作者的『人格特質』,還是屬於對作品這項『財產』的利用控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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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兩類權利的微小差異,代表你對著作權法的核心架構已經有了紮實的基礎。在法律設計上,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旨在保護創作者的人格利益與精神連結,例如決定是否發表的「公開發表權」、要求標示姓名的「姓名表示權」,以及防止作品被惡意竄改的「同一性保持權(不當變更禁止權)」。這些權利具有不可讓與性,緊扣著創作者的靈魂。
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的界線
這道題目之所以具有鑑別度,是因為選項中的行為都與「接觸公眾」有關。然而,公開展示權在本質上屬於「利用作品」獲取經濟利益或管理實體物呈現的範疇,因此在法律上被歸類於著作財產權而非人格權。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展示」也屬於創作者的意志展現,但只要抓住「人格權保護名譽精神、財產權保護經濟利用」的關鍵準則,就能輕鬆化解這類易混淆的題型。這是一題測試基本功是否精確的經典考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