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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種著作之著作人並無公開演出權?
- A 語文著作
- B 音樂著作
- C 視聽著作
- D 戲劇、舞蹈著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電影院欣賞作品,與在劇院觀看演員現場演戲,或是聽歌手現場彈唱相比,這兩者「將內容呈現給觀眾的方式」在物理特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法律是否可能為了區分『投射連續影像』與『現場肢體或聲韻演繹』,而分別使用不同的專有名詞來定義它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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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著作權法中各類權利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法律名詞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著作類型所對應的「利用行為」。
權利種類與著作性質的對應
在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權主要適用於透過演技、動作、彈奏或誦讀等方式向現場公眾傳達的著作,例如語文(如朗誦)、音樂(如演奏)以及戲劇、舞蹈(如舞臺劇表演)。然而,視聽著作(如電影、錄影帶)由於其特性是藉由機械設備將「影像」內容投射於銀幕或顯像器上,法律上對此行為專門定義為「公開上映權」,而非公開演出。因此,視聽著作人依法並不享有公開演出權,這是法條中極為細膩且重要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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