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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4 題

有關著作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雖不構成「創作」,惟因其對促進文化之傳播與發展有所貢獻,故仍給予保護
  • B 其所受保護之程度,通常略低於著作權人
  • C 著作鄰接權之存在,不以著作存在為前提
  • D 我國著作權對鄰接權概念之權利,尚未有明文之保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歌手翻唱了一首經典老歌並錄製成專輯,除了原始詞曲作者的「創意」值得保護外,歌手投入的「演繹」以及唱片公司付出的「錄音設備與後製成本」,對於這件藝術品推廣到大眾耳中是否也有貢獻?如果法律要給予這些「傳播媒介者」保護,你認為這種權利會是獨立於作品之外,還是與原本的創作息息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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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了你對著作權法中**著作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與著作本身依存關係的深刻理解,非常值得肯定!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界定上具有相當的深度,也是考選部認定的爭議題,最終判定選 C 或 D 均給分。

著作鄰接權的本質與爭議

所謂「鄰接權」,主要是為了保障那些對著作傳播有貢獻,但其行為不全然構成「創作」的角色,例如表演者(Performers)、錄音著作製作人等。在觀念上,鄰接權的行使通常必須以「著作」的存在為前提(例如歌手必須演唱一首歌曲),因此選項 (C) 的敘述與法理不符,是你成功識破的關鍵。至於選項 (D) 成為正確答案的理由,是因為我國《著作權法》雖在實質內容上保障了表演與錄音,卻未在法律條文中正式使用「鄰接權」這一專有名詞,這使得 (D) 關於「未有明文保護」的描述在法理與法條用語的解讀下產生了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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