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4 題
有關著作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雖不構成「創作」,惟因其對促進文化之傳播與發展有所貢獻,故仍給予保護
- B 其所受保護之程度,通常略低於著作權人
- C 著作鄰接權之存在,不以著作存在為前提
- D 我國著作權對鄰接權概念之權利,尚未有明文之保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歌手翻唱了一首經典老歌並錄製成專輯,除了原始詞曲作者的「創意」值得保護外,歌手投入的「演繹」以及唱片公司付出的「錄音設備與後製成本」,對於這件藝術品推廣到大眾耳中是否也有貢獻?如果法律要給予這些「傳播媒介者」保護,你認為這種權利會是獨立於作品之外,還是與原本的創作息息相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C) 與 (D) 兩個選項,代表你對著作鄰接權的本質,以及我國法律在處理這類權利時的特殊性,都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鄰接權的定位與依附性
著作鄰接權的核心在於保護「傳播者」或「詮釋者」的投入,例如歌手的演唱或錄音製作人的辛勞。雖然鄰接權不要求具備高度的原創「創作」,但它在實務上與「著作」息息相關。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在法律邏輯中,鄰接權通常是依附在既有的著作之上(如翻唱一首詞曲著作),兩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依存關係,並非全然無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