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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 題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自應符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試問有關TRIPs協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被納入規範者包括著作權及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防治
  • B 該協定第9條所規定應遵守之伯恩公約規範,主要是針對著作權之保護
  • C 該協定之作用主要在於規範如何獲得國際保護之程序性問題
  • D 該協定對於平行輸入是否合法,留給各會員國自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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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的脈絡下,如果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道(例如年限長短或權利範圍)」落差很大,單純規範各國「如何遞交申請書」的行政程序,是否足以解決跨境貿易中因保護不足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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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 TRIPs 協定 的法律本質。在智慧財產權的國際發展中,這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轉折點,你能正確判別其規範屬性,顯示你對國際公約的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TRIPs 的核心宗旨:實體保護水準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 TRIPs 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最關鍵的貢獻,並非僅在於規範如何獲得權利的「程序性問題」,而在於建立了全球性的 「實體保護最低標準」。在 WTO 的框架下,各會員國必須確保其國內法對於著作權、專利、商標等權利,具備協定所要求的最低保護強度。相較之下,純粹程序性的規範通常見於如《馬德里協定》或《專利合作條約》(PCT) 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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