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判斷基準?
- A 利用之主觀故意過失
- B 著作之性質
- C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D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需要衡量一個「未經授權就利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否可以被社會所接受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考量「這個行為對原作品市場產生的實質影響」,還是利用者的「心理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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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核心法理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合理使用判斷的四項支柱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法院在判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法定的基準主要聚焦於客觀的行為特徵與經濟影響。這包含:利用之目的(如營利或非營利)、著作的性質、所利用的質量與比例,以及最重要的——該利用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衝擊。這些標準旨在平衡「創作者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確保資訊流通與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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