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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0 題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權利耗盡原則之規範為何?
  • A 不採權利耗盡原則
  • B 採國內耗盡原則
  • C 採區域耗盡原則
  • D 採國際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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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創作者已經透過合法的第一次交易獲取了報酬,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繼續干預這件「實體商品」往後的流向?如果我們希望在保障創作者與維護二手物品流通之間取得平衡,這種「權利終止」的範圍,應該設定在購買行為發生的國境內,還是應該擴張到全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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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散布權」的限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權利耗盡與市場流通的平衡

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範了所謂的「第一次銷售理論」,也就是國內耗盡原則。這項原則的核心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的收益與物品所有權人的處分權。簡單來說,當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境內」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移轉所有權後(例如你買了一本正版書),該著作人就「耗盡」了對這件實體物品的散布權。因此,你將這本書轉售或贈送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再次徵得原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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