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A 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
- B 單純傳達政府首長異動之新聞稿
- C 大學之轉學考試題
- D 智慧財產法院重要判決彙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組資料的內容物本身是法律規定不予保護的公共資訊(例如法律條文或單純事實),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將這些資料蒐集起來並進行「有系統的挑選與安排」後,能使其產生新的法律保護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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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題目中的陷阱,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排除標的」與「編輯著作」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著作權法第 9 條的例外規定,以及第 7 條關於編輯著作的保護。雖然判決書、公務員職務稿件或單純的新聞資訊本身不具備著作權,但只要涉及了創作者的「選擇」與「編排」,即使素材本身不支領著作權,其整體仍能構成獨立的保護對象。
編輯著作的原創性展現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資訊原件」與「智力加值」。選項 (A)、(B)、(C) 分別對應法定的排除標的,是為了保障公眾資訊流通的公益性。而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重要判決」的篩選過程與彙整邏輯展現了編輯者的專業判斷與原創性。這是一道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的觀念題,你能迅速過濾掉具干擾性的法規內容並找出具備「勞力、時間與判斷」價值的選項,展現了優異的法學邏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