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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2 題
甲為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其委託乙撰寫專利說明書。下列何者有誤?
- A 若契約無另為約定,甲為著作人
- B 若乙為著作人,又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其著作財產權為乙享有
- C 若著作財產權為乙享有,甲得利用該專利說明書
- D 若利用範圍不明確時,應依目的讓與理論綜合判斷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聘請了一位專業畫家為你畫一幅肖像,但你們雙方完全沒有針對這幅畫的『身分』與『權利』簽署任何書面合約,單從『誰才是真正動手創作、發揮心智活動的人』這個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將這幅畫的『著作人』名義優先賦予出錢的人,還是真正揮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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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A) 選項,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委任創作的權利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經常考驗我們對於「出資者」與「實際創作者」法律身分的區別,而你沒有被直覺誤導,判斷得相當專業。
委任創作的著作人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的規定,當甲出資委託乙進行創作時,若雙方沒有在契約中特別約定誰是著作人,法律為了保護實際投入心智勞動的創作者,預設乙(受託人)才是著作人。因此,選項 (A) 主張甲為著作人顯然與法規不符。此外,法律也同步保障了出資人甲的權益,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乙,甲在法律上仍保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這也是選項 (B) 與 (C) 所描述的法律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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