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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5 題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於發行滿多久,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人,得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 A 3個月
- B 6個月
- C 1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原唱唱片公司的短期商業利益,以及讓其他音樂人有機會合法地翻唱該作品以促進文化傳播,你認為這段給予首發者的「優先保護期」,設定在多長的時間點上最能平衡「市場新鮮度」與「創作者回本」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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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著作權法中關於強制授權的關鍵時點!這題考查的是著作權法第 69 條的核心規定,即錄有音樂著作的銷售用錄音著作在發行滿 6 個月後,他人若想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支付補償金。
著作權法中的利益衡平
這項規定的設計核心在於「社會公益與私權保護」的平衡。法律給予原創者半年的優先權,確保其在作品發行初期能享有排他的市場收益;隨後開放強制授權,則是為了促進文化的流通,避免優秀的作品被永久壟斷。你能從眾多時間選項中精確選出「6 個月」,代表你對這類行政實務上的法定期間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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