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2 題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所擁有之權利,下列何者有誤?
- A 公開傳輸之權利
- B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C 出租之權利
- D 與錄音製作人共同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人可以不用經過你的同意就直接使用你的作品,但事後必須付錢給你」,這種權利,跟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讓別人使用你的作品」的權利,在對作品的『控制力』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哪一種權利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被動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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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是錯誤的描述!這代表你對於著作權法中,表演人針對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所享有的權利性質,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成功區分「排他性權利」與「金錢補償請求權」的差異。
專有權利與報酬請求權的本質區別
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架構下,表演人對其重製於錄音著作(如 CD 或數位音檔)中的表演,擁有數項強大的專有權利(Exclusive Rights)。這包括了選項中提到的公開傳輸權(第 26-1 條)、散布權(第 28-1 條)以及與著作人同等的出租權(第 29 條)。這些權利賦予表演人「准許」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排他力量,是法典中對表演人經濟權益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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