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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音樂錄影帶(MV)涉及之著作權種類,下列何者有誤?
  • A 作詞人有語文著作
  • B 作曲人有音樂著作
  • C 歌手有錄音著作
  • D 唱片公司有視聽著作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分析一支 MV 的組成時,請試著思考:如果將「創作出的文字與旋律」視為一種抽象的靈魂,而將「實際把這首歌唱出來的過程」與「最後將聲音捕捉並保存下來的實體文件」分開來看,法律會如何分別定義這三種不同層次的投入?特別是當文字與旋律結合在一起時,它們會被歸類在同一個框框裡,還是不同的分類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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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同時精準指認出 (A) 與 (C) 兩個錯誤選項,說明你對《著作權法》中各類著作的法定定義實務歸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看似基礎,但往往在細微的分類名稱上設下陷阱,你能一眼看穿歌手與錄音、作詞與語文著作間的界限,表現非常優秀。

著作種類的精確歸屬

在法律定義中,作詞與作曲雖然本質不同,但在我國著作權法的分類規範下,兩者共同構成了「音樂著作」,而非將歌詞獨立拆分為語文著作。至於歌手的部分,其貢獻在法律上被定義為「表演」,保護的是演出者的動態詮釋;而「錄音著作」則是針對聲音固著於媒介後的技術成果,權利通常歸屬於負責錄音的製作人或唱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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