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客體?
- A 廣告理念
- B 研發失敗之紀錄
- C 政黨之選戰策略
- D 成本估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使用《營業秘密法》這部法律時,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上的公平競爭與經濟秩序。若有一項祕密資訊的應用場域完全屬於「政治權力」的角逐,而非「商業或產業」的獲利行為,它是否仍具備這部法律所強調的『營業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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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營業秘密法》的核心定義與保護範疇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不公開的資訊都能稱之為「營業秘密」,關鍵點在於該資訊是否具備「產業競爭力」與「經濟價值」。
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受保護的資訊必須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且需具備祕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的保密措施。選項中的廣告理念、成本資料,甚至是「研發失敗的紀錄」(具有「負面資訊」的價值,能幫助競爭對手少走冤枉路),皆屬於商業競爭的範疇。而政黨選戰策略雖然主觀上也是祕密,但其本質屬於「政治活動」而非「商業應用」,不符合法規中「營業」的基本前提,因此不受該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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