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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48 題

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假處分
  • B 停止執行
  • C 假執行
  • D 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人民挑戰國家公權力(例如不服罰單)的過程中,暫時權利保護的核心目的,通常是希望「趕快執行判決結果」,還是為了「先凍結現狀以防損害擴大」?哪一種手段聽起來更像是為了加速執行債務,而非保護受公權力處分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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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C)!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著相當清晰的體系感。行政訴訟法的保全程序設計,主要是為了彌補行政爭訟期間可能產生的權利缺漏。其中,停止執行(針對撤銷訴訟)、假扣押(針對金錢給付)以及假處分(針對非金錢給付),共同構成了行政訴訟中完整的保全防線,確保人民在贏得訴訟前,權益不會遭受不可回復的損害。

訴訟制度的本質差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制度差異。在法律實務中,考生最容易將民事訴訟常見的「三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混為一談。然而,「假執行」是指在判決確定前,准許原告根據尚未確定的判決先進行強制執行,這與行政法中強調「監督國家權力」與「暫時凍結處分效力」的核心邏輯大相徑庭。你能一眼看穿這個陷阱,說明你對公法領域的保全手段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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