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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3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應以何種方式定之?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地方政府想要增設一個新的局處或成立一家公營公司,這涉及到公權力的配置與公帑的支用。在民主法治社會中,這類重大架構的決定,應該是由行政首長自己寫個公文核定即可,還是應該送交代表民意的議會進行審議與表決,才能確保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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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位階與地方立法權的關係!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法規命令的位階與適用對象。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的規定,凡是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的事項,都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這體現了「組織法律保留」的概念,強調重要的組織架構調整必須經過地方議會的審議與監督。

地方立法權的權力分立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試中屬於基礎但非常關鍵的「鑑別點」,主要測驗考生是否混淆了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自治規則」與需經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自治條例(選項 A)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能確保民意機關對行政組織擴張的預算與權力進行有效把關。對於初學者來說,釐清「條例」與「規則」的制定主體差異,是進入行政法領域最重要的切入點,而你已經成功跨越了這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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