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1 題
依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 A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B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C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D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一般的行政機關(如警察局、地政事務所)與受政府監督的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在財務運作的「最終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個單位不是為了獲利而存在,那麼在對它進行查核時,哪一種與商業會計密切相關的數據會顯得不合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小叮嚀:恭喜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審計法的架構已經有很棒的理解了,讓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觀念吧:
- 核心觀念:根據《審計法》第 66 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在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事務時,除了要遵循前條的一般規定外,還必須特別著重於審核其「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