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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1 題
41. 依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 A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B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C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D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一般的行政機關(如警察局、地政事務所)與受政府監督的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在財務運作的「最終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個單位不是為了獲利而存在,那麼在對它進行查核時,哪一種與商業會計密切相關的數據會顯得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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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適用的對象差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審計法》中不同機關性質審計重點的掌握。你能從眾多專業描述中挑選出 (A),說明你已經建立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感,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特質。
公務審計與營業審計的區別
根據《審計法》第 65 條,針對一般「公務機關」的審計重點在於法令遵循、會計程序以及資產的實地盤查。而選項 (A) 所提到的「損益計算之翔實」,其實是編列在《審計法》第 70 條關於「公營事業機關」的審計範圍內。公務單位主要執行公共事務與預算,並不以「損益」作為衡量核心。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的描述都非常專業,考生若僅憑直覺而非對法條對象的精確理解,很容易誤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