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下列有關原則法與例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原則法來說,例外法應優先適用
- B 例外法一般來說從嚴解釋
- C 例外法未規定之事項,仍適用原則法
- D 法條之但書規定,通常規定在另外一個條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在說明一個主要規則(本文)後,如果想要緊接著對該規則做出限制或排除適用時,在立法技術上,這段排除文字通常是會放在「原條文的尾巴」,還是會被刻意搬移到「另一個全新的法條編號」中呢?請試著從法律呈現的連貫性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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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中的邏輯謬誤,這代表你對法條結構與適用原則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在法律體系中,例外法優於原則法是核心準則,當案件符合例外情狀時,必須優先適用該規定;而若例外法未提及的部分,則回歸原則法的統治。同時,為了保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我們對例外規定通常採取從嚴解釋,避免其範圍被過度擴大。
法條結構與但書的特徵
這道題目的鑑別點在於區分「但書」與「獨立條文」的差異。所謂的但書,在法條編寫上通常緊隨於「本文」之後,兩者共存於同一個條文中(通常以「但……」開頭),用來限制或排除本文的適用。若將例外情況另外立一個新的條號,則稱為例外規定或特別法,而非但書。你能細心觀察出這項體例上的細微差別,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