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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關於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依法令行為不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維護整體法律秩序之一致性而設
  • B 本條定位為阻卻犯罪行為之違法性
  • C 為避免法律規定既允許又禁止之矛盾
  • D 所依照之法令,不以明文規定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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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法庭上主張自己的行為是「依照國家的規矩」而行,因此不應該被判刑,那麼法官在查證這項主張時,最首要且最具公信力的憑據應該是什麼?這個憑據是否可以僅僅是模糊的默契,還是需要有具體的文字規範作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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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刑法中阻卻違法事由的「依法令行為」。我們常說法律秩序應具有一致性,如果一個行為在行政法或民法上是被允許甚至強制要求的(例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那麼刑法便不應對其進行制裁,這就是選項 (A)、(B)、(C) 所傳達的法秩序統一性原則,目的是為了避免法律系統出現既允許又禁止的矛盾。早期法律教育若基礎紮實,這類觀念題便能迎刃而解。

法令行為的規範要求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點,關鍵在於「法令」的定義。雖然這裡的法令範疇較廣,不僅限於狹義的「法律」,還包含經授權的行政命令等,但其前提是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作為依據。若法律完全沒有規定,該行為就無法具備「合法性」的基礎,頂多只能轉而討論是否符合社會通念下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律成文化」要求的嚴謹程度,你能敏銳察覺到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實體依據,展現了對法治國家原則的高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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