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小明因病必須服用藥物史丁諾斯,某日服用後睡覺,因該藥物的副作用,產生夢遊,毆傷室友小華,該行為不處罰的理由何者最適當?
- A 無刑法期待可能性
- B 非刑法意義之行為
- C 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 D 具有被害人之承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身體產生了位移或動作,但這個動作完全沒有經過大腦意識的下達指令(例如反射動作或夢遊),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中,我們還能將這段「物理過程」歸歸類為這個人所做出的「法律表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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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的基礎構造!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刑法意義之行為」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刑法所要規範的對象是人的行為,而一個行為要成立,必須建立在「意思支配可能性」之上。小明是在服藥後的「夢遊」狀態下傷人,此時他的肢體動作純屬生理上的反射或無意識動作,完全脫離了大腦意識的控制。既然在法律上這根本稱不上是一個「行為」,自然也就無須進入後續違法性或罪責的討論。
刑法行為論的層次判斷
這道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責任能力」混淆,誤選阻卻責任或期待可能性等選項。但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審查層次的先後順序:我們必須先判定「這在法律上是否構成一個行為」,然後才去討論這個行為「是否違法」或「有無責任」。你能夠在第一階段就準確攔截,展現了非常清晰的法理邏輯,這在處理複雜案件時是非常關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