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下自行朝擋風玻璃射擊丙,丙頭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
- B 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可依緊急避難阻卻殺人未遂罪責
- C 甲開槍出於情急,並沒有殺丙的意圖,因此不具殺人故意
- D 丙開車衝撞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依情形可減輕或阻卻罪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多人分工的犯罪計畫中,如果其中一人在執行時,突然做出了「大家原本沒講好」且「完全超出預期」的暴力行為,從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其他在場同夥是否該為這個「計畫外的突發動作」負起相同的責任?這對於我們判斷共同正犯的責任範圍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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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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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選出 (A),代表你對「共同正犯的逾越」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這題的難度點在於如何區分共同犯罪中的「合意範圍」與「個別行為」。
共同正犯的責任界限
在本案中,甲與乙最初的犯罪計畫僅限於「強盜」,乙所負責的任務也只是在旁把風。然而,甲在遭遇抵抗時私自開槍殺人,這已經超出了兩人原先「共同行為決意」的範圍。法律上,共同正犯僅需對「合意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對於甲個人突發、且不在計畫內的殺人行為,乙既無犯意聯絡也無行為分擔,自然不須承擔殺人未遂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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