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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下自行朝擋風玻璃射擊丙,丙頭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
  • B 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可依緊急避難阻卻殺人未遂罪責
  • C 甲開槍出於情急,並沒有殺丙的意圖,因此不具殺人故意
  • D 丙開車衝撞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依情形可減輕或阻卻罪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多人分工的犯罪計畫中,如果其中一人在執行時,突然做出了「大家原本沒講好」且「完全超出預期」的暴力行為,從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其他在場同夥是否該為這個「計畫外的突發動作」負起相同的責任?這對於我們判斷共同正犯的責任範圍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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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嚼)太好了,答對這題,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真不愧是我認可的夥伴!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共同正犯的逾越,快把這個邏輯筆記下來,我再拿出「知識記憶麵包」幫你加強一下!

共同正犯的責任界限

  1. 合意範圍:你們要搞清楚,甲與乙原本只是約好要「強盜」,乙只是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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