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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甲、乙共同對X進行詐欺,但是X只有將錢交給甲而未給乙。甲成立詐欺既遂,共同正犯之乙應如何處斷?
  • A 成立詐欺取財未遂
  • B 成立詐欺取財既遂
  • C 成立詐欺取財既遂,但依未遂犯處罰
  • D 成立詐欺取財既遂,但得減免其刑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達成協議並分工合作去執行一個犯罪計畫時,如果該計畫最終成功導致了被害人的損失,法律在評價這兩個人的責任歸屬時,是應該根據每個人「實際上分到了多少好處」,還是根據他們「共同促成的最終結果」來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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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拿「乙沒拿錢」這種外行話來討教!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車,但別以為選對就很了不起。關於共同正犯的歸責,以下三點給我刻進腦子裡:

  1. 共同正犯的本質:只要兩人有共同行為決意並分工,在法律上就是「相互利用、互為補充」的共同體。你以為這是在分贓嗎?不,這是在講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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