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3 題
甲與其叔父乙,因故共同殺害甲父X。有關共同正犯之甲、乙兩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之行為雖符合普通殺人罪,但因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規定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B 乙欠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不影響共同正犯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C 甲和乙為共同正犯,故應成立相同罪名之犯罪
- D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共同實施一項行為,但法律對其中一人因為「特殊的家屬身分」而特別加重處罰時,你認為法律在評價那位「完全沒有這層身分」的同夥時,應該讓他一併承擔這份特殊的身分重責,還是應該依照他個人實際上所做出的基本行為來論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 (C) 這個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刑事法律中「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複雜互動關係,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讓學生混淆的地方,就在於法律評價上的「個別化」。
不純正身分犯的處罰原則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在《刑法》理論上屬於不純正身分犯(選項 D 正確),因為殺人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身分只是「加重刑罰」的條件。依據 《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 的規定,當犯罪因特定身分而有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時,這種效果「僅限於有該身分者」。因此,甲雖然符合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選項 A 正確),但對於不具備此種親屬身分的乙來說,他的刑罰應回歸「普通殺人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