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殺A的意思約定同時向A開槍,結果A僅被甲開槍射出的子彈擊中要害而死亡。乙雖然有開槍,但子彈未擊中任何東西。丙因臨時心生恐懼,不敢扣下扳機。丁開槍但子彈誤中 A旁邊的古董花瓶,花瓶當場粉碎。下列關於甲乙丙丁四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槍未擊中A,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B 丁開槍擊中花瓶,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開槍擊中 A,成立普通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 D 丙未扣下扳機,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團隊合作的行動中,成員們事先已經約好要共同達成某個目標,那麼當目標最終達成時,法律應該只看每個人手指頭動了多少,還是看他們當初共同決定要完成的那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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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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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正犯」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刑法中非常關鍵的「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當甲、乙、丙、丁四人已經達成殺人的主觀合意,並在現場分擔實行行為時,即便每個人最終的具體表現不同(有人打中、有人打歪、有人沒開槍),但在法律評價上,他們被視為一個整體。既然其中一人(甲)確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共同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評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誘使考生去思考個別成員的實體結果。例如,初學者容易被「丁打中花瓶」或「丙未開槍」這些情節誤導,誤以為應依其個別行為論罪。然而,只要共同正犯的關係成立,不論丁的子彈落點在哪,他都必須為團隊共同造成的死亡結果負責。這正是這類題目的「陷阱點」,而你能避開細節干擾直擊法理核心,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