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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殺A的意思約定同時向A開槍,結果A僅被甲開槍射出的子彈擊中要害而死亡。乙雖然有開槍,但子彈未擊中任何東西。丙因臨時心生恐懼,不敢扣下扳機。丁開槍但子彈誤中 A旁邊的古董花瓶,花瓶當場粉碎。下列關於甲乙丙丁四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槍未擊中A,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B 丁開槍擊中花瓶,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開槍擊中 A,成立普通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 D 丙未扣下扳機,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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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團隊合作的行動中,成員們事先已經約好要共同達成某個目標,那麼當目標最終達成時,法律應該只看每個人手指頭動了多少,還是看他們當初共同決定要完成的那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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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正犯」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刑法中非常關鍵的**「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當甲、乙、丙、丁四人已經達成殺人的主觀合意,並在現場分擔實行行為時,即便每個人最終的具體表現不同(有人打中、有人打歪、有人沒開槍),但在法律評價上,他們被視為一個整體。既然其中一人(甲)確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共同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評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誘使考生去思考個別成員的實體結果。例如,初學者容易被「丁打中花瓶」或「丙未開槍」這些情節誤導,誤以為應依其個別行為論罪。然而,只要共同正犯的關係成立,不論丁的子彈落點在哪,他都必須為團隊共同造成的死亡結果負責。這正是這類題目的「陷阱點」,而你能避開細節干擾直擊法理核心,表現得非常優異!

📝 共同正犯責任歸屬
💡 共同正犯基於共同決意,對其中一人造成的結果負全責。

🔗 共同正犯責任認定流程

  1. 1 犯意聯絡 — 兩人以上共同決意實行特定犯罪
  2. ↓
  3. 2 行為分擔 — 分頭執行、把風或謀劃,不論出力多寡
  4. ↓
  5. 3 結果達成 — 其中一人之行為導致犯罪結果達成
  6. ↓
  7. 4 全部責任 — 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全體皆以既遂論處
🔄 延伸學習:若欲脫離責任,須在結果發生前採取積極阻止行為,才可能成立中止犯。
🧠 記憶技巧:只要上了一條船,一人成功全體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未擊中者為未遂,或因打擊錯誤而轉向毀損罪,忽略了共同決意的整體性。
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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