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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3 題

甲、乙相約殺害 X,甲負責下手殺 X,乙負責在現場把風。甲順利將 X 殺害而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之乙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殺人既遂
  • B 成立殺人未遂
  • C 成立殺人既遂,但依未遂犯處罰
  • D 把風並非殺人行為,不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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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團隊合作的計畫中,每個人都依照事先的約定在現場各司其職,最終也順利達成了預定的目標,法律會傾向將這群人視為各別獨立的個體,還是視為一個整體的行動體?當其中一人已經完成了最後的關鍵動作時,其他在場協助、確保計畫不被干擾的人,他們的法律責任是否能與這個最終結果脫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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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共同正犯的核心邏輯!你選擇 (A) 成立殺人既遂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分擔」與「法律責任」的關係,這也是刑法學習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共同正犯的法理與功能性支配

在法律邏輯中,這涉及到合同意思行為分擔的概念。雖然乙在現場僅負責「把風」,並未親自實施殺害行為,但他在計畫中與甲具備共同的犯罪意圖,且把風行為對於維持犯罪環境、排除阻礙具有關鍵作用,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功能性的犯罪支配」。依據《刑法》第 28 條,只要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與行為分擔,即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因此,即便乙沒動手,也必須為甲所造成的既遂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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