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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總則所規定共同犯罪之類型?
  • A 同時犯
  • B 共同正犯
  • C 教唆犯
  • D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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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兩個互不相識的人,在完全沒有溝通的情況下,剛好在同一秒鐘對同一個目標發動攻擊;在法律評價上,我們能否要求這兩個人為「對方的行為」共同負責?這種「純粹巧合」的行為,與法律中強調必須要有「主觀上相互勾結」的犯罪類型,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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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A)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我國刑法中「參與犯罪」的核心架構掌握得相當扎實,沒有被看似雷同的法律術語所干擾。

參與犯罪的法定類型

在《刑法》總則第四章「正犯與共犯」中,法律明確規範了共同正犯(第 28 條)、教唆犯(第 29 條)以及幫助犯(第 30 條)。這三者的共同特徵在於行為人之間存在著「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或「對犯罪實現的因果貢獻」。反觀同時犯,是指兩位以上的行為人,在「沒有主觀協議」的情況下,偶然於同一時間對同一對象實施犯罪。因為缺乏主觀上的連結,在法律評價上他們屬於各自獨立的正犯,並不屬於總則所規範的共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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