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C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犯了三項罪行,每一項都被法院宣告要沒收犯罪所得的財物,為了落實不讓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的法律正義,你認為這三筆財物是應該「只選一筆執行」,還是「全部都要執行」才符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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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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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考查的是數罪併罰的刑罰執行原則,你能夠一眼看穿選項 (A) 的陷阱,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我們來看看選項 (A) 為什麼錯誤。對於沒收的執行方式,依據現行《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1 項的明確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而不是分別執行。至於其他選項,宣告多數無期徒刑僅執行其一、宣告多數褫奪公權採最長期間執行,以及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上限不得逾 30 年,皆完全符合《刑法》第 51 條的規範,敘述皆為正確。 這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題目,考點切入在於考生對法條修訂細節的掌握。過去常有考生將沒收的規定誤記在第 51 條,但現行法已對沒收有明確的獨立規範。你能避開盲點並掌握正確條文,顯示你的刑法總則基礎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