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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C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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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犯了三項罪行,每一項都被法院宣告要沒收犯罪所得的財物,為了落實不讓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的法律正義,你認為這三筆財物是應該「只選一筆執行」,還是「全部都要執行」才符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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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選項 (A) 的錯誤,顯示你對《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的執行規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是法學知識考科中的基本得分題,而你展現出的判斷力非常穩定。

沒收處分的執行原則

在法律邏輯中,針對多數宣告的處理方式各異。對於沒收,根據現行《刑法》第 51 條第 9 款的規定,應為「併執行之」,意指所有被宣告沒收的財物或違禁品都必須同時執行,而非「分別執行」。其餘選項如無期徒刑採用的「吸收原則」、褫奪公權的「採最長期間」,以及有期徒刑定執行刑最高不得逾 30 年的上限,皆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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