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下列有關罰金刑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罰金刑與褫奪公權皆屬從刑規定
- B 罰金刑主要為剝奪犯罪預備之物
- C 罰金刑最低從新臺幣 1 千元起算
- D 罰金刑依刑法規定不可易服勞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針對犯罪者的「財產」進行制裁時,這項制裁通常會被歸類為獨立的主刑,還是附屬在其他刑罰之下的從刑?另外,若某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支付這筆法律規定的金錢支出時,法律為了維持公權力的執行力,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替代方案來確保刑罰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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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財產刑」的基礎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33 條主刑種類及其額度的熟悉度。你能在選項中快速辨識出正確答案,說明對於法規條文的記憶相當紮實。
罰金刑的性質與數額
在現行刑法架構下,罰金屬於「主刑」的一種,而非從刑。根據刑法第 33 條第 5 款規定,罰金的最低額度已調整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至於其他選項,我們需釐清:褫奪公權屬從刑,但罰金是獨立的主刑;剝奪犯罪預備之物通常涉及「沒收」而非罰金;而當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時,依刑法第 42 條是可以易服勞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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