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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緩刑宣告所附之條件,不得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何種事項?
  • A 向被害人道歉
  • B 立悔過書
  • C 向公益團體捐助一定之金額
  • D 完成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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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行使刑罰權的過程中,如果法院要求行為人交付一筆金錢作為履行緩刑的負擔,你認為這筆具備『法律強制力』的款項,應該是交給法律主體性明確的『政府資源管理體系』,還是交給『私人成立的社會團體』,才更能體現國家刑罰執行的一致性與中立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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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可見你對於刑法中緩刑附帶條件的規定相當熟悉。 這題的考點落在緩刑宣告的法定條件。依據現行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遵守特定事項。選項 (A) 的「向被害人道歉」、(B) 的「立悔過書」以及 (D) 的「完成心理輔導」,皆為法文明定的許可事項。然而,關於支付金錢的規定,依照同條項第 4 款的明確規範,僅能命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並不能要求其向「公益團體」捐助金額。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條細節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敏銳察覺「公庫」與「公益團體」的法律文字差異。許多同學常因兩者皆具公益色彩而掉入陷阱,你能確實掌握現行法條的核心細節並順利得分,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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